一、將《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旅游商品開發的意見》(鄂州政發〔2007〕6號)第一條中的“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快推進旅游商品的產業開發為重點”修改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加快推進旅游商品的產業開發為重點”。
將第三條第二項中的“各大商場(購物中心或廣場)”修改為“各大商場(購物中心或廣場)、CBD區域”;將第三項中的“全市每年組織一次”修改為“全市每兩年組織一次”,“工商、質監、藥監、衛生等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
二、刪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業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09〕33號)開首語中的“近幾年來,我市非公經濟迅速發展……客觀上具備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條件”。
刪去第四條第一項中的“在2009年12月底前”;將“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以后逐步擴大參建范圍”修改為“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非公企業,可按‘低門檻、廣覆蓋、先進入、后調整’的原則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將第二條修改為第二條第一款,將“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個人”修改為“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人員、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時,對提出申請的居民家庭或者個人”;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已享受本市社會救助項目的個人和家庭,因復核需要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適用本辦法”;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接受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的居民家庭或個人,在本辦法中統稱為核對對象。核對對象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修改為“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將第三款修改為:“市級核對機構受理區級委托,通過省級核對平臺,進行跨省、市(州)的信息查詢工作”;刪去第四、五款;將第六款修改為第四款:“市民政、公安、財政、人社、住建、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行政審批、住房公積金、金融等部門和單位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將第五條中的“部門和機構”修改為“部門和單位”,在“實現實時比對”后增加“有關數據信息集中到市級的部門向市核對機構數據查詢接口提供數據;有關數據信息集中在區級的部門向區級數據查詢接口提供數據”。
刪去第七條第二、三、十三項;將第五項修改為第三項,將“財政部門”修改為“財政等資金發放部門”,“情況”修改為“信息”;將第六項修改為第四項,“就業”修改為“就業失業登記”;將第七項修改為第五項:“(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房屋產權交易、房屋租賃等信息”;將第八項修改為第六項:“(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及有關信息”;將第十項修改為第八項:“(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情況、知識產權情況”;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十一)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根據民政部門的要求和申請人的授權,提供相關信息”;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二項:“(十二)民政部門與行政審批部門對接,加快全市數據整合和應用,把握數據‘無條件歸集,有條件使用’原則,打通部門和行業信息壁壘,推進‘一網通辦’,實現數據共享,實時比對”。
將第九條“可支配收入包括……下列具體內容”修改為“核對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身份信息。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具體內容”。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一條,將“并向相關部門……書面承諾”修改為“并向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交能證明本人或者家庭成員身份的有效證件,還應出具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的書面授權”。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七條,將“核對對象申請……核實工作”修改為“核對對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的,由社會救助審批機關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作出處罰,并根據人民銀行總行及相關部門規定,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湖北省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第十八條,將“市民政部門和核對機構”修改為“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將“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核對工作”修改為“指定相關部門或具體科室工作人員負責核對工作”。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城區及鄉鎮社會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接受核對機構委托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出具核查材料的,導致相關部門作出錯誤的審批決定,應追究相關人員及領導的責任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各相關部門(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修改為“城區及鄉鎮社會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各相關部門科室及其工作人員、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實施除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認定、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以外的其它社會救助時,需要委托核對機構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將條款中的“部門和機構”修改為“部門和單位”。
四、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15〕6號)第一條第一項中的“及其在職職工”修改為“及其在職職工(包括村、社區在職職工及聘用制員工)”;將第二項中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于上年度職工全額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修改為“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將“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統一為12%”修改為“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過12%”。
刪去第二條第一項中的“三是低收入困難家庭……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提取規定額度內的住房公積金”;將第二項中的“在本省范圍內異地購房的家庭……互助作用”修改為“在異地購房的家庭,可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購房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受理貸款申請”;將第三項中的“應在抵押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修改為“應在收到抵押登記信息后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貸款發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加強監測防控。加強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監測、預警,做好流動性風險防控,切實保障資金安全,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可持續健康發展”。
將第四條第一項中的“服務網點”修改為“服務網點或智能自動終端”;將第二項中的“實現網上營業大廳……四位一體的全方位服務”修改為“實現網上營業大廳、12329服務熱線及短信、手機APP(應用程序)及微信、營業網點、自助終端、公積金驛站、政務網、鄂匯辦等多位一體的全方位服務”;刪去“二級保護或”。
五、刪去《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鄂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2016修訂)的通知》(鄂州政規〔2016〕2號)第一條中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六、刪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州政規〔2016〕8號)第十九條中的“物價”。
七、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鄂州市創建全國旅游標準化示范城市獎勵考核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16〕32號)第十條修改為“對不執行或違反有關旅游標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刪去第十一條。
八、刪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進基本生育免費服務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16〕48號)中的“(試行)”。
將第三條第一項中的“懷孕一胎或二胎”修改為“懷孕一胎、二胎或三胎”;將第三項第3點中的“人社部門”修改為“醫保部門”,其職責修改為“負責解決城鄉居民醫保人員分娩費用報銷”;將第四項第3點中的“農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對象……的比例承擔”修改為“農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對象,各項補助總額為1200元。醫保報銷后不足1200元部分由市、區(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財政按5:5的比例承擔”。
將文中“兩孩政策”修改為“三孩政策”。
九、將《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州政發〔2017〕9號)第一條第二項中的“2020年”修改為“2025年”;將“綜合實力大幅提升”內容修改為“全市規范化運營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總數達到80家,培育3-5家具有省內一流水平和規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將“專業隊伍不斷壯大”內容修改為“全市從業人員總量達到1200人以上”;將“‘互聯網+’全覆蓋”內容修改為“打造‘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一體化服務平臺,網絡配置人力資源比例達90%以上”。
將第二條第三項中的“在我市重點培育2-3家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修改為“在我市重點培育3-5家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將第六項中的“50%”修改為“75%”,“150%”修改為“175%”;將第九項中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繳納企業所得稅”修改為“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依法減免”。
十、將《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城市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規〔2018〕4號)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依法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予以處罰”修改為“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十一、將《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的通知》(鄂州政規〔2018〕6號)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充分協商、兼顧各方利益,由本單元內建筑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增設電梯的表決,并且取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就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分攤等事項達成協議,并妥善處理好住宅周邊相鄰關系”;將第四項中的“增設電梯新增建筑面積……業主共有”修改為“增設電梯新增建筑面積的分配以加裝范圍內業主所簽的協議書為準”。
將第四條第一項內容修改為:“通過本單元內建筑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增設電梯的表決,并且取得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業主代表(由業主推選且代表人自愿)即可通過社區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提出增設電梯的意向”。
十二、刪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節能監察實施細則的通知》(鄂州政規〔2019〕1號)第二十三條中的“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記錄”,將“由實施節能監察機構將有關線索轉交有處罰權的機關進行處理”修改為“由實施節能監察機構將有關線索轉交有處罰權的機關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錄入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十三、將《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鄂州政發〔2019〕3號)第一條第一項中的“對新登記為……實行先征后補”修改為“對新登記為企業法人的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和實現集中收銀的企業法人,且納入規模、限額服務業統計的,三年內分別按企業申報‘四上’服務業企業進規入庫營業收入基本標準8%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將第二項中的“對實現集中收銀……追加獎勵5萬元”修改為“對實現集中收銀并納入服務業統計庫的商業綜合體,當年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將“按照交通運輸業……撥付到企業”修改為“按照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其他營利性服務業(包括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五大行業分類,規模(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年營業收入增長絕對值對本行業的貢獻率前10名(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住宿和餐飲業取前5名)的企業,分別給予1-3名每名5萬元、4-5名每名4萬元、6-10名每名3萬元的獎勵。年度獎補工作由市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獎勵資金由市發改委撥付到企業”;將第三項中的“采取……給予服務業發展資金配套支持”修改為“對首次列入省重點項目計劃且已開工建設的服務業投資項目,給予100萬元服務業發展資金配套支持”;刪去第四項全部內容。
將第二條第五項內容修改為:“支持服務業企業加快品牌化、標準化建設,進一步提高質量水平。成功獲評國家或省級‘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國際注冊商標品牌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60萬元、10萬元、5萬元;規模(限額)企業首次注冊服務業自主商標并創牌成功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對當年參與服務業標準化制定并獲國家批復的執行標準或規范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獲省批復的執行標準或規范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首次獲市級及市級以上服務業誠信經營、優質服務表彰的經營主體給予5萬元獎勵。鼓勵規模(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參加國內外重大展覽、展示等宣傳推介活動,對獲得省級以上金獎的展品一次性獎勵5萬元”;將第七項中的“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一次性獎勵”修改為“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和銷售額達到1億元(含)以上且納入規模、限額以上服務業統計庫的(住餐企業參照規模服務業企業標準),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特殊情況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一次性獎勵”;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八)實施人才培養。將規模(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法代表人、高層管理人員納入市級服務業人才庫。每年在市級人才專項經費中列支培訓經費50萬元,組織60名左右服務業人才到重點高等院校進行專業培訓;組織高層管理人員有計劃地參加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學習、培訓、考察,以及各類高峰論壇和創新大會等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列入國家、省、市級現代服務業領軍人才培養計劃,并分別一次性獎勵所在企業10萬元、5萬元和2萬元。(責任單位:市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
在第四條第十二項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土地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后增加“對規模(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在工業園區建設的物流、研發和工業設計等生產性服務業項目,參照執行工業用地政策,并在新增用地指標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將第五條第十四項中的“產業園及總部經濟發展”修改為“產業園及總部經濟發展等”;刪去第十六項中的“繼續享受……對口服務等各項扶持政策”;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七項:“(十七)加強服務業工作考核。將服務業增加值、增速、企業入庫等服務業指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范圍,由市發改委進行考核檢查。(責任單位:市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
十四、將《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規〔2020〕2號)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后,要求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修改為“業主大會成立后,要求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五、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鄂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20〕12號)中的“12345政府服務熱線”修改為“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十六、將《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加快推進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辦函〔2020〕44號)第五條第二項內容修改為:“建立全過程信用監管機制。探索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監管體系。對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的事前承諾行為信息、事中履約情況進行歸集、記錄、評價和應用,將企業承諾信息、履約信息錄入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通過信用中國(湖北鄂州)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根據項目開工、竣工核驗、達產復核等情況按承諾進行監管,對違諾失信項目主體,依據承諾內容或相關法律規定實施相應懲戒,并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
十七、以上文件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規〔2016〕3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規〔2016〕10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鄂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獎勵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18〕39號)有效期均延長五年。
以上19件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此外,對部分條文順序以及涉及機構改革的名稱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鄂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06〕23號)
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鎮征稅土地等級范圍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14〕49號)
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服務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鄂州政辦函〔2017〕14號)
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鄂州市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17〕48號)